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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14000谘詢

第一、組織應建立符合ISO14000標準要求的文件化環境管理體係,在申請認證之前應完成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,並保證環境管理體係的有效、充分運行三個月以上;

第二、組織應向認證機構提供環境管理體係運行的充分信息,對於多現場應說明各現場的認證範圍、地址及人員分布等情況,認證機構將以抽樣的方式對多現場進行審核; 

第三、組織自建立環境管理體係始,應保持對法律法規符合性的自我評價,並提交組織的三廢監測報告及一年以來的守法證明。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時應及時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;

第四、ISO14000審核是一項收集客觀證據的符合性驗證活動,為使審核順利進行,組織應為認證機構開展認證審核、跟蹤審核、監督審核、複審換證以及解決投訴等活動做出必要的安排,包括文件審核、現場審核、調閱相關記錄和訪問人

員等各個方麵; 

第五、組織獲證後,應遵守認證機構的有關要求,在進行宣傳時應僅就獲準認證的範圍作出申明,並遵守認證機構有關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規定;在監督審核時認證機構將對認證證書及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;

第六、當組織的環境管理體係出現變化,或出現影響環境管理體係符合性的重大變動時,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;認證機構將視情況進行監督審核、換證審核或複審以保持證書的有效性; 

第七、組織應向認證機構提供有關與相關方信息溝通和投訴的記錄,以及采取糾正措施的記錄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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